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1點,學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、內容物、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。但捐贈者不願學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,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。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,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。